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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2025-06-11 李北斗 评论0

  • 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陈泽祥诉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人事争议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33次、57次会议讨论后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人事争议 服务期 违约金


裁判规则

事业单位与聘用的劳动者就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纠纷,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人事争议的特别规定外,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1)邛崃民初字第2072号(2011年12月26日)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第1258号(2011年5月14日)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提字第506号(2013年6月2日)


基本案情

1990年7月24日,陈泽祥分配到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邛崃中心医院)工作,属事业编制。2009年9月7日,邛崃中心医院与陈泽祥签订进修协议,约定陈泽祥到川北医学院进修,陈泽祥进修结束后,必须回邛崃中心医院工作,服务期不得低于10年。凡在10年内离开医院,陈泽祥因占用院方培训费用、培训名额,影响人才培养计划,应赔偿违约金共计13万元。2010年2月10日,陈泽祥与邛崃中心医院再次签订进修协议,约定陈泽祥到四川省人民医院进修胸外科,同时约定了前述的内容,并确定违约金为12万元。该院为陈泽祥支付了两期进修费共12347元。后陈泽祥违反约定,于2011年1月21日向邛崃中心医院提出辞职,在医院不同意的情况下到其他医院上班,邛崃中心医院于2011年2月16日将陈泽祥作离职解聘处理。2011年7月19日,陈泽祥向邛崃市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邛崃中心医院签署同意其调离的意见、支付2011年1月及2010年休假工资共14298元、赔偿损失并判令陈泽祥不向邛崃中心医院赔偿违约金。


裁判结果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邛崃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一、邛崃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解除陈泽祥人事关系的协助义务,即在陈泽祥的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中原执行机构意见栏签署相应意见;二、邛崃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泽祥2011年1月工资7760元及2010年年度休假工资6538元,共计14298元;三、陈泽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邛崃中心医院赔偿违约金25万元;四、驳回陈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邛崃中心医院负担。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成民终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日作出(2012)川民提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和邛崃市人民法院(2011)邛崃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二、邛崃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解除陈泽祥人事关系的协助义务,即在陈泽祥的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中原执行机构意见栏签署相应意见;三、邛崃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泽祥2011年1月工资7760元及2010年年度休假工资6538元,共计14298元;四、陈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邛崃中心医院支付违约金12347元;五、驳回陈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泽祥负担5元,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陈泽祥负担10元,邛崃中心医院负担10元。


裁判理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陈泽祥是否违约且应向邛崃中心医院支付多少违约金。双方当事人所签进修协议已经明确陈泽祥培训后在邛崃中心医院的服务期限为10年,若违约,违约金为25万元。陈泽祥擅自离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作为劳动者,即使其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但其违反约定的行为,不为社会所提倡。邛崃中心医院关于陈泽祥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邛崃中心医院主张违约金应依双方约定处理,但本案实质为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邛崃中心医院主张本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为依据,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本案。该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鉴于目前人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其他规定对劳动者服务期及违约金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双方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争议,应当适用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再审中,邛崃中心医院举证的费用一览表载明陈泽祥两次培训费用共计为12347元,陈泽祥质证亦表示认可。故法院依法确认陈泽祥以该培训费为限,向邛崃中心医院支付违约金。


推荐单位:省法院审监二庭

推荐人:陈伯军

编写人:李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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