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Zx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
法定代表人熊钢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谢如东,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8)汉民执字第1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24号楼一单元401室房产,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将该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24号楼一单元4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斌
审判员 程身龙
审判员 余培为
书记员: 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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