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
法定代表人赵大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香河县淑阳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王尚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为民,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7月至12月共计签订买卖合同5份,原告按合同约定共计给被告发货合计货款7061851.5元,被告给付货款1800000元,尚欠货款5261851.5元;2005年3月25日,原告的债权人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欠其铁水货款将本案原告及本案被告起诉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原被告给付货款,但被告不同意向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偿付。
本案诉至本院后,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总额为514.5万元;
二、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法院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
三、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楼房3套、车辆5部抵顶原告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余款(详见抵帐财产明细);
四、如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上述协议,则以现汇方式赔偿原告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欠款514.5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33元,因本案双方调解解决,减半收取计20916.5元,由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泉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任浩
书记员: 陈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