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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1民间借贷-杨某某、健康药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李佳宁(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健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白凤东(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宁,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健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昌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凤东,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健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为查明本案事实,暂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健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为查明本案事实,暂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董策
审判员:杨树枫
审判员:车晓

书记员:刘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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