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维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张增林
朱艳芬(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安平县烟草专卖局
田永刚(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衡水维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址:桃城区和平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增林,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艳芬,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安平县烟草专卖局。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汉王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永刚,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维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安平县烟草专卖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维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维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玉端
书记员: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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