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查获,于2020年5月7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日23时3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阜平县阜平镇桥西街变电站路段时,被阜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田国锋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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