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敬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占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沣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贯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沣原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河北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财产保全费2345元,共计4720元,由原告承担。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韩彦辉
审判员 安章红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书记员: 邢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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