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青山,男,生于1985年3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陈某,男,现年2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青山诉被告陈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青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青山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青山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龚青山负担。
审判员 周智华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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