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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上诉,代收文书等。
被告饶某某。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莺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琼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间,原告龚某某在被告饶某某处提供劳务服务。2015年3月13日,被告饶某某向原告龚某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龚某某人工工资16500元。嗣后,原告龚某某向被告饶某某催讨该款,但被告饶某某至今不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应被告饶某某要求,为其提供有偿劳务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龚某某出示的欠条已证明被告饶某某欠付原告劳务费16500元的事实,被告饶某某应当将上述款项支付原告龚某某,故原告龚某某要求被告饶某某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饶某某支付原告龚某某劳务费16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莺

书记员:聂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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