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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郭某某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某某
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诉讼主体存在问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谢正华

书记员:潘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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