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长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龚晓峰,男,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长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艳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长发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64,702.7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283,465.24元(2005年4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详见利息清单)。
以上一、二项合计548,167.94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9.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48.00元,被告承担4,641.00元,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 艳
书记员: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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