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告:孙某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安,系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正祥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庭审中,以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何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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