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女包,截止至2016年3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女包款45110元。后于2016年5月8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货款5000元,余款40110元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送货单15张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01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0110元。
诉讼费402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克功
书记员:孙妙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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