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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赤红,××族。被告:冯某某。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朱赤红、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艳辉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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