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中段俊梅保洁商店西侧。
法定代表人牟国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刚。
委托代理人杨兴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张淅,黑龙江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邱某某,佳木斯市向阳区永盛塑钢加工厂负责人,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原审被告柴忠红,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刘银冰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高 阳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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