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反诉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青,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反诉原告):顾树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许某与被告屈某某、顾树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购车款90万元;2、两被告以9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自2018年1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3、两被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龚某将名下法拉利派轿车(牌照号为沪DFXXXX)作价200万元给两被告。同年11月29日,两原告将车辆过户至顾树玥名下。但两被告仅支付了110万元车款,尚余车款一直拖欠未付。
两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两原告)保证,所售车辆发动机、变速箱没有大修,车辆没有泡水,无重大交通事故(维修金额不超过10万元),如有,乙方(两被告)可以解除本合同要退还甲方车辆,要求返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两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车款115万元。但之后两被告发现车辆于2017年6月曾因碰撞事故进行维修,维修金额高达371,500元,可见两原告违反协议约定。故提出反诉请求:1、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6月18日解除;2、两原告退还购车款115万元;3、两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4、两原告以14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5、两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
审理中,两被告表示系争车辆被中介朱某退牌并过户给他人,而中介未将说好的235万元车款交给两被告,两被告已报警,该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立案。为此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立案告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法拉利牌轿车,本案处理结果也事关该车辆的处理问题,现该车辆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龚某、许某的起诉及屈某某、顾树玥的反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车立文
书记员: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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