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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刘正林。
  原告龚某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龚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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