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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龚某某与杨某某、陆某某等用益某某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
  原告:龚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琦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陆某某。
  被告:陆磊。
  被告:陆欣雅。
  法定代理人:陆磊。
  原告龚某某、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陆某某、陆磊、陆书雅用益某某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龚某某、龚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龚某某、龚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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