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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淑梅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方正镇。
委托代理人宫海波,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方正镇。
委托代理人杨忠辉,方正县方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龚淑梅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龚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某某立即返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投资需要,于2016年09月0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承认欠原告20万元整。原告在取得欠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龚淑梅与被告马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该欠条上记载的欠款金额,实为经被告马某某介绍投资杭州金岩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款,其服务方为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正在查处,故该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龚淑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学峰

书记员:马睿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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