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负责人程尚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 判 长 熊 姣 人民陪审员 李小红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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