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樊金国,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勇(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海东,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参加调解),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上诉人樊金国依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系其主要义务,但其与被上诉人龚海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公司以前的任何债权债务都与乙方(樊金国)无关,乙方不承担皇家贵足浴有限公司2014年10月31日以前的任何债权债务及相关费用,2014年10月31日之前的任何债务归甲方(龚海东)偿还”。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龚海东认可“随州能强陶瓷和陈胜的发光字及显示屏是装修费。会员卡52万元是公司搞活动充5000元送5000元积赞的52万元,实际没有这么多钱,都用于公司经营”,这说明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该部分公司债务是存在的。故为妥善处理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审查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公司的债务是否系上诉人樊金国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你院应对公司的上述债务予以核实,并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樊金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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