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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赵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某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赵某
张丽红(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龚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建强
审判员:平建同
审判员:黄宝强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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