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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龚某与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书记员:钱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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