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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荟,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龚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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