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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赖某与施某某、梁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梁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卫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惠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卫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赖某诉被告施某某、梁一、施惠娟、施卫芬、施卫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赖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杜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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