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梁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卫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惠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卫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赖某诉被告施某某、梁一、施惠娟、施卫芬、施卫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赖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杜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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