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
许高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余建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夏某平
卢蓝翔
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
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许高真、余建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
被告夏某平。系被告卢某某妻子。
被告卢蓝翔,现役军人。系被告卢某某、夏某平之子。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卢某某、夏某平、卢蓝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2014年5月4日以与被告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亚华
审判员:沈国光
审判员:樊启寅
书记员:曾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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