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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卢某某、夏某平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某
许高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余建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夏某平
卢蓝翔
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

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许高真、余建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
被告夏某平。系被告卢某某妻子。
被告卢蓝翔,现役军人。系被告卢某某、夏某平之子。

被告
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卢某某、夏某平、卢蓝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2014年5月4日以与被告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亚华
审判员:沈国光
审判员:樊启寅

书记员:曾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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