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裴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裴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易振兰,女,汉族,住枝江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林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裴某某、裴某某、易振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龚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龚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自豪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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