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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旭东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旭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鄂州市文星大道61号
负责人柯国顺,该所主任。
原审被告:周元宝。

上诉人龚旭东与被上诉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周元宝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对上诉人龚旭东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光临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陈 锋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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