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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旭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鄂州市文星大道61号负责人柯国顺,该所主任。原审被告:周元宝。
上诉人龚旭东与被上诉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周元宝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对上诉人龚旭东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光临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陈 锋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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