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文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生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文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文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龚文生负担。
审判员 赵 彩 虹
书记员:欧阳丽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