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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文某、彭金文与帅普安、程金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彭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普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程金树(又名程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龚文某、原告彭金文与被告帅普安、被告程金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金文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望华,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文某和原告彭金文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0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第三人李新明在云梦县龙岗改建房屋,原告龚文某和原告彭金文为其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第三人李新明下欠工程款30万元。其间,第三人李新明与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合伙改建另一栋房屋,工程完工进行结算后,确认第三人李新明应从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处进款10万元。两被告经与第三人李新明协商并征得两原告同意,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承诺将应向第三人李新明支付的10万元直接向原告龚文某和原告彭金文支付,用以偿还第三人李新明下欠原告龚文某和原告彭金文的部分工程款,并据此由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向原告龚文某和原告彭金文出具借条一张,承诺还款期为2015年元月20日。还款期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原告龚文某和原告彭金文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三人李新明与原告龚文某和原告彭金文及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三方协商,将应由第三人李新明向原告龚文某和原告彭金文承担的债务转移给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承担,并由此在原告龚文某和原告彭金文与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之间因该笔债务转移的履行发生争议,故本案案由应定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第三人李新明因下欠原告龚文某和彭金文10万元工程款一直未付,遂找到被告帅普安和程金树,被告帅普安和程金树于2014年12月28日向原告龚文某和彭金文出具借条,并在该借条上载明了还款日期,该笔债务转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债务转移合同要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帅普安和程金树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履行清偿该笔债务的义务。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关于第三人李新明仍下欠两被告款项未予偿还,其与两原告之间并未发生债务转移,其不可能代替第三人李新明偿还两原告欠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龚文某和彭金文要求被告帅普安和程金树共同偿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帅普安和程金树未按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原告龚文某和彭金文要求被告帅普安和程金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龚文某和原告彭金文欠款1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帅普安和被告程金树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艳军 审 判 员  周 莺 人民陪审员  邱 繁

书记员:李琴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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