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华
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石某某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孙建良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祁明
原告龚振华。
委托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石某某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
法定代表人:冯艳蕊,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建良,本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新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振华与被告郭某某、石某某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振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振华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龚振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振华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龚振华负担。
审判长:张爱兰
书记员:焦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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