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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龚某某、龚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龚锡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龚某某、龚某某、龚锡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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