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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王某某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史岗社区居委会,居民身份证号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枣阳市王城镇黄楼村三组,居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刘修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龚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以其造成的损失另行向案外人主张权利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毛新宇
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
代理审判员 张杨

书记员: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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