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万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万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龚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蒋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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