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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龚某与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某某
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林皓
龚某
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皓,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寒溪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龚某某、龚某为与被上诉人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光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萍、曹家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6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6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光亮
审判员:陈萍
审判员:曹家华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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