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宣恩县,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龚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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