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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开国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开国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龚开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开国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开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龚开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开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龚开国负担。

审判长:张继学

书记员:张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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