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龚惠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珊,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年瑛。
原告龚某某、龚某某、龚惠芳与被告龚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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