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建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任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李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於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涧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业、任国强、李雯、於斌诉被告季涧炯、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季涧炯、季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季涧炯、季某某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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