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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学成与承某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学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某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攀慧,
承某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
承某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
承某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现代城第A2幢1单元1层1-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7715741M。
法定代表人:秦士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承某市双桥区。
被告:马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承某县。
原告龚学成与被告

承某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某某、马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龚学成诉称,要求三被告连带给付拖欠的工资6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经马林招用,到双滦区龙玺御园小区干质检工作,负责安排工人干活和瓦工的质量监督。马林承诺原告月工资6000.00元,我一共干了3个月,给了2个月工资,下欠6000.00元。后得知原告工作的小区楼房是被告曹某某挂靠使用被告
承某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的,曹某某又以项目部的名义将龙玺御园小区15栋楼转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自然人马林进行了部分内外装饰装修。本案中被告
承某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将资质借用给被告曹某某,曹某某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马林,依据人社部发[2014]100号通知第一(三)条和国办发[2016]1号二(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和《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工资负连带给付义务,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承某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申请人不存在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任何法律关系。如果原告认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也应按下列规定确定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但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首先,用人单位所在地即申请人的注册登记地址是承某市双桥区,实际办公开展业务的地址也是承某市双桥区。故本案应由承某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原告所诉的劳动关系并不成立,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即谈不上劳动合同履行地。因此,如果原告认为与申请人存在争议,应当向承某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管辖权异议申请,请贵院充分考虑。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劳动者的陈述,其工作地点在承某市双滦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
承某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承某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爽

书记员: 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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