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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汪国庆、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汪晨,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随州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红斌,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关于龚某某提供劳务的对象的事实不清;另原审法院对龚某某关于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检查费的诉讼请求未做处理,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三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519元,分别退还上诉人汪国庆、龚某某。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汪 莉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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