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
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
法定代表人:刘情厚,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以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长:兰苗苗
书记员:雷开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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