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天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委托代理人: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原告龚天兵诉被告汪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天兵撤回对被告汪某某、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龚天兵承担。
审判员 江 咏
书记员:徐正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