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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天兵、汪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龚天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委托代理人: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申请人:杨菊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某某、杨菊香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了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龚天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汪某某、杨菊香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凤凰花园)19幢2层1单元201室(潺××××××);和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荣军路伟星孱陵风景第S8幢第1层第1124/1125号房(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申请人龚天兵、胡燕所有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138号(楚韵天下)2栋1单元8层803房【(2016)公安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二年。三、上述对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期限不超过1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不超过3年;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被申请人汪某某、杨菊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 咏

书记员:徐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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