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龚桂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龚某某、龚桂萍与被告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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