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荣,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吉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吴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黄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江,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承认,举证、质证等特别授权。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十堰市巨力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王马、第三人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的审理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
本院认为: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且该案的审理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国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审理。
审判长 张京郧
审判员 王爱武
审判员 徐照新
书记员: 彭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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