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成
冯少华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范家水
贺金芳
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原告龚某成。
委托代理人冯少华。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范家水。
委托代理人贺金芳,系被告妻子。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成诉被告范家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00元,由原告龚某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00元,由原告龚某成负担。
审判长:刘峰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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