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宁芝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聪霸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燕。
被告上海创屹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XXX幢二层266室。
法定代表人徐德亮。
被告张以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上海宁芝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聪霸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创屹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以琴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龚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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