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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林延快,宏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剑鹏 审 判 员  何业勇 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

书记员:邵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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