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万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立立
书记员代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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